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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云梦简牍看秦汉法制文明

邬文玲
来源:旗帜网2025年04月10日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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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云梦郑家湖墓地M274 出土的长文觚。

湖北云梦郑家湖墓地M274出土的长文觚。

湖北云梦,地处江汉平原东北部,素有古泽之称。20世纪70年代以来,这里先后出土了5批7种战国秦汉简牍,如睡虎地11号秦墓竹简、睡虎地4号秦墓木牍等。这些简牍内容包含律令、行政文书、古籍、日书、岁纪、书信、遣策、质日等,再现了秦汉大一统国家奠基时期开创的制度体系与文明形态。

律令简牍展现了较高的法制水平

秦代奉行法家治国理念,援法而治,建立了严密的律令体系。汉承秦制,并不断对律令加以完善和改进。云梦地区发现的睡虎地秦简、龙岗秦简、睡虎地汉简等简牍中包含众多法律条文,其时代涉及战国时期、秦朝和汉文帝时期,为我们呈现了战国秦汉时期的律令体系面貌。出土简牍资料显示,秦汉时代的法律形式包含律、令、科、品、程、课、式、比、行事、法律答问、奏谳书等多种类型,涉及政治、经济、军事、人身、财产等众多领域。

律是最主要的法律形式,见于出土简牍中的律名达四五十种之多。比如,有关于危害国家安全、个人安全的犯罪及刑罚的《贼律》,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及刑罚的《盗律》,规定诉讼关系的《囚律》,抓捕犯人的《捕律》,诉讼关系中量刑准则的《具律》,有关于人口、户籍管理的《户律》,征发兵役、徭役的《兴律》和《徭律》,任用官吏的《置吏律》,授予爵位及违规惩罚的《爵律》《军爵律》,爵位传承的《置后律》,朝廷各机构和地方郡县衙门官员秩级的《秩律》,还有关于垦田、缴纳刍稿、保护山林等与农林畜牧业相关的《田律》,关于货币流通及铸造的《钱律》,关于少数民族事务的《属邦律》,关于边塞屯戍的《戍律》,等等。这些律篇的数量,远远超过史书中商鞅制定的《秦律》六篇、汉初萧何制定的《九章律》,不仅规范的内容十分全面,而且使用的法律术语非常专业,体现了秦代较为高超的立法技术。

式是秦朝的一种法律文件。《封诊式》是睡虎地秦简法律文献中的一种,共有19篇,主要是记录有关司法审判工作的程序、要求以及诉讼文书的法律文件。这些文件记录显示,秦代司法官吏十分重视刑事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刑事证据制度和体系,包括人证、物证、书证、供词、司法检验等,为打击犯罪、定罪量刑提供了证据基础。其中,《治狱》《讯狱》是关于审理案件的原则性规定,强调不得刑讯逼供,审讯犯人要反复诘问直到其理屈词穷为止。其余诸篇是根据实际案例改编的文书程式,通过爰书(司法审讯、现场勘验以及司法鉴定时的记录)的形式规定受理、查验案件的程序规则。这些办案规则和文书范本颁行各地,供司法官吏参照。司法程序固定、文书格式规范,体现了我国古代较高的法制水平。

颁行于全国的统一律令、司法规范,为国家治理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是秦代自商鞅变法以来形成的法治传统的生动写照。“以法治国”是秦国强大的基石,也是秦统一天下的利器。在泰山刻石、琅琊刻石等彰显自身功业和统治合法性的题刻中,秦始皇将自己的成就归功于“作制明法”“端平法度”“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在刑罚适用方面,遵循保护幼小者、区分故意与过失、区别惯犯与偶犯、自首从宽、诬告反坐等原则。不少法律传统为后世所承袭,在稳定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文书简牍展现了严格的文书行政

秦汉时代建立起了大一统的国家。要有效管理疆域空前辽阔的大一统国家,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运行机制。与之相应,秦汉时期确立了中央集权制、郡县制、官僚制等众多开创性的制度,文书行政可以说是其中重要的一环。秦汉时期的文书系统非常发达,所有政令都通过文书的逐级传达来颁行。王充《论衡·别通》说:“汉所以能制九州者,文书之力也。以文书御天下。”云梦简牍中的律令和官府文书资料充分展现了秦汉王朝高效的文书行政体系及运行机制。

文书在秦汉时期的政务沟通中具有重要作用。云梦秦简《田律》规定:“雨为澍,及秀粟,辄以书言澍稼、秀粟及垦田畼无稼者顷数。”官员需要对雨水、收成等情况收集整理,并且形成书面文件,报给上级。《厩苑律》:“假铁器,销敝不胜而毁者,为用书,受勿责。”农民借用铁质农具,在正常使用过程中自然磨损不能使用的,要做一个书面说明,交还原物,不需农民赔偿。《内史杂》规定:“有事请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也就是说,所有的行政事务都要落实在文字层面,否则后面追究责任没有凭据。上级对下级的行政命令、教戒、文告等也是以书面的形式。秦国重视文书,目的在于充分调动人的积极因素,保证命令的有效传达和落实。

秦汉时期还有专门的《行书律》规范文书的传递方式、传递速度,以保证各级文书的及时传达。来自朝廷的命令文书和标署紧急字样的文书,须立即按照要求进行传递,一刻不能留迟;常规的官府文书,必须当天送完,不得搁压;文书的收发、传递都要详细登记,作为考核的依据。这些措施既保证了文书的快速传递,也保证了有关政务的及时沟通和有效处理。不仅中央的政令能够迅速传达至全国各地最基层的机构,各级官府的落实反馈文书以及臣民的章奏文书也可以逐级上达中央。

秦汉时代的行政文书已形成了比较规范的结构程式。一件完整的文书通常包含具文时间、发文方、收文方、起始语、正文、结束语、文书吏的签署等组成部分。不少官府文书中还保留了较为完整的政务处理流程痕迹,各级机构收到的文书皆能完整显示前序所有层级机构的处理情况,由此形成了层层嵌套式的文书形态,非常便于“复盘”追溯行政流程,弄清出现问题的环节和责任人。这也有助于促使各级官府和负责人认真处理相关政务,确保行政运行及时有效。

大量出土简牍官府文书表明,秦汉时期的行政法制化和书面规范化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有力保证了信息沟通的准确性和高效率。文书行政的传统相沿不替并不断完善,在历代国家治理中皆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严格的文书行政制度和成熟的文书运作机制,有效保证了政令畅通,加强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联系,实现了大一统国家的有效治理。这些历史经验对于今天国家行政公文制作与处理的制度性、适应性、规范性、科学性建设仍有参考价值。

2024年4月30日,“惠此简书—睡虎地秦墓出土简牍”展览在湖北省博物 馆开展。

2024年4月30日,“惠此简书——睡虎地秦墓出土简牍”展览在湖北省博物馆开展。

训诫简牍展现了较为完备的吏治体系

吏治体系在古代中国政治体制的运行中起着重要作用。秦汉时期确立了官僚行政体制,官僚队伍的素质直接影响国家治理的成效。秦代接受法家“吏者,民之本纲者也,故圣人治吏不治民”的思想和理念,非常重视吏治,包括官吏选任、黜陟迁转、监督考核、犯罪处罚、教育培养等,皆有严格的规范。

对于官吏的选任,有专门的条件要求和资格限制,注重选拔德才兼备的人才。云梦秦简所载南郡守发布的训诫文告《语书》中,明确要求选拔官吏须以“良吏”为标准,既要具备为官治民的行政素养,熟知律令、能书会计,还要具备公正无私的道德品质,清正廉洁、赏罚分明。相关律令规定,即便是最基层的佐、史等职务,也禁止有犯罪前科的人担任;禁止举荐被撤职永不叙用的“废官”为吏,否则举荐者将会受到惩处。

对于官吏的晋升迁转,则主要采用累积“功”与“劳”的功劳制。每在岗视事一天,就累计一天的“劳”,每满四年折算为一个“功”。如有突出业绩、重大贡献或者考核优秀,则奖励若干天的劳,一并计入功劳簿中。如有过失或考核较差,则罚减若干天的劳,从功劳簿中扣除。每年在规定的时间,申报功劳数,官府审核确认,逐年累计,形成个人的功劳簿,作为职位迁转的依据。政府根据官吏的功劳记录制作功次排名表,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提拔任用。这种量化的“积分式”功劳晋升制度,也是一种相对公平的激励制度。即便是最为基层的小吏,只要勤勉工作,积极进取,也有晋升的机会,因而具有较为普遍的激励作用。

在官吏监督和管理方面,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将官吏的政务活动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适时监察其能否恪尽职守,发现违规行为,即严加惩罚。《法律答问》解释说:“府中公金钱私贷用之,与盗同法。”意即官吏利用职权私用公款放贷牟利与盗窃同论。“通一钱,黥为城旦舂。”官吏行贿受贿一钱,不仅要被黥面还要罚作苦役。对于司法官吏更是要求其奉公守法。专门针对官吏的违法行为有“犯令”“废令”“不胜任”“不廉”“失刑”“不直”“纵囚”等,如有触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秦代十分重视对官吏的教育。《为吏之道》是云梦秦简中的一篇官箴类文献,首篇就对为官的德行作出了明确要求:“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无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为吏之道》对吏的道德模范作用和为基层地方提供教化的作用要求颇高,为吏职赋予了三大职能:法律执行者、知识传授者和道德表率者。

通过严格的教育管理监督,秦汉之际涌现出了大批奉公守法、忠心耿耿的基层良吏。秦昭王时期,荀子就对秦国官吏的素质赞叹不已:“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记录有官吏日常工作日志的云梦秦简《质日》和汉简《质日》,展现了繁忙勤勉的秦汉基层官吏形象。

秦汉云梦简牍细密详备的律令文献,体现着中华法文化的独特智慧。我们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使其焕发出蓬勃生机。同时,随着简牍研究的不断深入,我们将能够更全面地理解古代中国的政治、法律、社会及文化,为现代社会提供更丰富的历史智慧与文化启示。

(来源:《旗帜》2025年第3期;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 编辑:孙丽   送签:孙丽   签发:林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