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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警示案例
私人会所是禁区。某单位原党组书记、局长甲,2017年至2021年,经常接受某煤矿企业老板A的邀请,到其重金打造的私人会所吃饭、喝茶、唱歌等,有时还带亲属一同参加。2018年,为与甲进一步搞好关系,A在该会所为甲夫妇举办结婚纪念日庆祝活动。2021年5月甲退休后,A还把私人会所里一间套房腾出来专门供甲使用。甲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
案例解析
前述甲身为党员领导干部,长期出入商人老板私人会所,接受吃请和娱乐安排,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对此作出处分规定。甲在党的十九大甚至二十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应予以严肃处理。
对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1.什么是“私人会所”?
私人会所一般是指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者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此类场所往往装修高档奢华,以提供私密的、可信赖的空间作为最基本的服务,有的同一时间段只接待一拨客人。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商人老板为拉拢腐蚀领导干部,同时规避监督,特意将写字楼、私人住宅、内部食堂等精心打造成集吃饭、娱乐、休闲于一体的高消费场所,这类场所也具有私人会所性质。
2.党员干部花自己的钱能否在私人会所消费娱乐?
有的党员干部认为,自己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使用合法收入到私人会所消费娱乐无可厚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私人会所具有私密性,组织和群众难以监督,容易滋生各种腐败问题,党员干部出入此类场所危害极大。私人会所具有奢靡性,党员干部出入私人会所,严重背离“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廉洁自律操守,损害党员形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因此,党员干部除开展监督检查、执法检查等因公需要出入外,其他情况均不得出入该类场所。早在2013年12月,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就印发《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名党员干部都应认真落实党中央有关要求,严格自律,即使是花自己的钱也不得去私人会所消费娱乐。

纪律提醒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之所以下大力气整治“会所中的歪风”,是因为私人会所既助长奢靡之风,也是滋生腐败的温床。一些党员干部与商人老板勾肩搭背,频繁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甚至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严重影响党风政风,带坏了社会风气,群众反映强烈。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天真地认为,在商人老板的精心安排和私人会所私密属性的双重加持下,尽可放心进、大胆吃、肆意玩。大量案例告诉我们,任何违纪违法行为都不可能永远躲在无人可知的角落里。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自重自省,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堤坝,管住自己的腿和嘴,以“暗室不欺心、独处不愧影”的定力,将禁令体现到日常生活的行止上。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
三、党员领导干部在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中要作出承诺: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
二、继续把整治“会所中的歪风”作为教育实践活动反“四风”重要内容。党员领导干部不出入私人会所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出入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
案例二:违规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警示案例
不得擅自改变公务行程,违规接受公款宴请。某单位副主任乙,2022年7月带队到某市为地方系统内干部授课期间,临时决定前往当地某国有企业调研。当天晚上,乙在该企业内部食堂接受宴请,陪同参加的还有当地政府部门和企业人员10余人,餐费由该企业承担。乙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参加“站台”性质的宴请要当心。某单位原主任丙,早年援藏期间认识了某新能源公司董事长丁。2021年5月,丁到北京和某国有能源公司洽谈合作项目,当晚接受该能源公司宴请,便邀请丙一块参加,帮他“站站台、撑撑腰”,丙明知本次宴请与自己无关却欣然赴宴。过程中,其未关注餐费支付情况。事后,该次宴请费用在该国有能源公司下属子公司报销。丙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案例解析
乙、丙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对此作出处分规定。实践中还需要重点关注两个问题。
1.参加以私人名义组织、实际却公款报销的聚餐,也算违规公款吃喝。
这类行为以私人请客为表面说辞,本质是使用公款吃吃喝喝,应认定为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聚餐组织者承担发起人和召集人的角色,聚餐对象、地点和付款方式一般都由其确定,在整个违纪行为中起主导作用;其他参加聚餐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虽然处于从属地位,但其本身也担负着监督、抵制违规公款吃喝等“四风”问题的责任和义务,在参加各类聚餐前对谁出钱、与谁吃等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违规情形,应尽辨别责任和义务。对未尽到辨别义务、应发现而未发现存在违规情形的参加者,仍应认定其行为性质属于违规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2.党员干部不能参加与己无关的公务、商务等宴请。
在上述丙案中,此次宴请本身是一次正常的商务接待,但与丙无关,其受邀赴宴是违纪的。党员干部参加与己无关的公务宴请,一方面增加正常的接待支出,造成公款浪费;另一方面,参加与己无关的公务、商务宴请,还存在为企业站台、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可能,极易引发“由风及腐”的风险。
纪律提醒
公款吃喝绝非简单的人情往来,饭桌上吃下去的是民脂民膏,酒杯中喝下去的是党性原则,党员干部必须严守公私界限,避免在酒局中迷失方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令禁止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轻则警告处分,重则开除党籍。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任何以“联络感情”为名的宴请,只要动用公款买单或报销,均是对纪律红线的公然踩踏。党员干部应当以战战兢兢、如临深渊的敬畏心对待每一次饭局、每一笔公款,始终做到慎独慎微、慎始慎终。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来源:《旗帜》2025年第11期)
( 编辑:孙丽 送签:钟鸣 签发:林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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