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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狠刹各种不正之风,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深入开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从执纪审查情况看,中央和国家机关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不在少数,新老问题交织并更趋隐蔽,且主要集中在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上。现列出易发多发问题的一些具体表现形式,帮助党员干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精准识别,避免踏入雷区。
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问题
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行为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类型中占比最高。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等财物;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包括“影响”和“可能影响”。“影响”,主要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可能影响”,主要是指预防性,即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应当禁止,而不必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才去处理。“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那么,是否礼品、礼金不是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就没有问题呢?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即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也要予以处理。这里的“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是指明显超出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的有来有往。
现实工作中有很多碍于情面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必须登记上交。要在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上交礼品,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部门。
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行为。指在国内公务接待过程中,严禁使用公款购买、赠送年历、桌面摆件等礼品。节日期间,严禁用公款送月饼、蟹卡、水果卡等各种节礼。
2023年《条例》第九十八条新增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规定,意在防止新型隐性送礼行为。
公款吃喝、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问题
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请,或者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无论花费的是公款还是私款,都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均应依规处理。
违规用公款宴请私客。对以私人请客名义组织聚餐,但餐后以单位名义开具发票,事后把餐费拿到单位财务报销的情况,同样属于公款宴请。如果组织者和参加者都为公职人员,那么均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属于违规公款吃喝。因为参加聚餐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虽然处于从属地位,但其本身也担负着监督、抵制违规公款吃喝等“四风”问题的责任和义务,应严格自我要求,在参加各类聚餐前,对谁出钱、与谁吃、在哪吃、吃什么等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违规情形,应尽辨别责任和义务。
违规到私人会所吃喝。私人会所一般是指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者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此类场所往往装修高档奢华,以提供私密的、可信赖的空间作为最基本的服务,有的同一时间段只接待一拨客人。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商人老板为拉拢腐蚀领导干部,特意将写字楼、私人住宅、内部食堂等精心打造成集吃饭、娱乐、休闲于一体的高消费场所,以及“一桌餐”场所,这类场所皆具有私人会所性质。

超标准、超范围接待。2023年《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将“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以涵盖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其中公务接待要把握三点:一是公务接待必须有公函,非公务不接待。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二是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一般为单位职工食堂的自助餐,如果没有自助餐可以安排一次桌餐,但要注意勤俭节约,按标准缴纳餐费。三是按照规定要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
需要注意的是,违规吃喝背后往往涉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其背后衍生出来的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行为,可能涉及违反政治纪律;打探案情、请托插手案件等行为,可能涉及违反工作纪律;生活奢靡、贪图享乐等行为,可能涉及违反生活纪律;等等。
公款旅游以及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旅游活动安排问题
违规旅游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旅游活动安排;二是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三是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那么,党员干部在公务行程期间可否自费旅游?实践中,会有一些党员干部在公务行程中利用闲暇休息时间自费参观当地景点,对此类行为虽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也应从严要求,防止造成不良影响。至少应该注意把握4个方面:一看公务行程安排是否合理紧凑,不能故意放宽期限或通过行程路线安排为借机旅游提供便利;二看旅游活动是否影响执行公务,不能为此牵扯精力造成公务活动未达预期效果;三看是否利用公款公权公物,不能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力享受旅游折扣、免票和快速通道待遇以及要求接待单位安排向导、使用公车等;四看是否造成其他不良影响。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
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通常是此类问题易发多发区,多通过截留资金、私设“小金库”等方式,巧立名目滥发津补贴。违规发放范围包括:一是违规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补贴,如过节费;二是假借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等名义违规发放钱物;三是违反奖励的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四是将执收执罚工作与奖金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奖金;五是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六是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钱物;等等。
违规配备使用车辆问题
违规配备使用车辆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二是违规配备、使用公车;三是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党员干部外出授课、参加活动,即便是乘坐邀请单位支付费用的超标准交通工具,也属于违规。
党员干部为什么不能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用车辆呢?党员干部因个人生活向他人借款借物,如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借用关系,则无可厚非。可是,一旦借用财物的对象是管理和服务对象,就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借用的性质就变了。实际生活中,有些党员干部打着“借用”的幌子,长期占着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住房、车辆,或者无息、低息用着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这种行为看似“借用”,实际是一种以权谋私。
谋求特殊待遇问题
有的党员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后,刻意追求特殊享受和排场,一门心思给自己谋私利,在日常工作和生活待遇上违规操作、搞特殊、耍特权,危害公平正义,引起群众极大不满。比如,有的安排机关食堂为其及家人单独开“小灶”;有的经常安排下属到家中料理家务、打扫卫生,进行仆人式服务等,都属于此类情形。
未经批准违规举办会议、论坛、开展评选活动问题
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所属的一些报社、协会、学会、商会等单位,借着头顶“中字头”“国字号”的光环,经常举办各类节会、庆典、评比达标表彰、示范创建等活动,有的甚至动辄花费几百万元、几千万元,还有的明目张胆或变相收取费用,劳民伤财、铺张浪费,这些都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背道而驰。
这里要重点了解一些相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例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旨在规范党政机关的各项活动,确保资源合理利用,杜绝浪费现象;《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规定了党政机关会议举办地点的限制,明确了21个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旨在防止借会议之名行旅游之实的不正之风;《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对会议经费的使用、报销等方面作出了细致规定,以保障会议经费的合理使用;等等。
挥霍浪费公款问题
党中央多次强调党政机关要带头过紧日子,这绝非一句简单的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行动指南。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压缩“三公”经费,特别是削减一些不必要的开支,目的就是要把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党和政府的“紧日子”换老百姓的“好日子”,用“三公”经费的“减法”助力民生福祉的“加法”。可仍有一些党员干部特权思想作祟,大肆挥霍浪费公款。主要有两种典型表现:一是以搞活动名义挥霍浪费公款。有的垂管单位频繁异地举办羽毛球、乒乓球等体育赛事,除工会经费外,还违规动用经常性项目经费、行政经费,造成挥霍浪费。二是有的超标准购置、租用办公用房,造成大面积闲置浪费;有的事业单位购置高价办公桌椅等。
此外,关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2018年《条例》新增了关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条款,2023年《条例》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处分条款由4项扩展为6项,对“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行为以违反政治纪律定性。中央和国家机关比较典型的表现形式有以下4种:一是政治意识淡薄,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二是政绩观错位,为个人出成绩脱离实际盲目决策,不惜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三是面对巡视搞形式主义,纸面整改欺瞒上级;四是工作作风霸道、独断专行搞“家长制”,存在“官老爷”作派。
(来源:《旗帜》2026年第3期)
( 编辑:孙丽 送签:钟鸣 签发:林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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