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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委召开全委会会议(常委会会议)、机关纪委召开全体会议时,对实到会人数占应到会人数的比例有要求,但是比例计算涉及如何确定“应到会人数”,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怎样把握这个问题呢?
《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党委建设的意见》规定:“机关党委全委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任免、审议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处分党员等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有关文件规定:“机关纪委全体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处分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实际工作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部门机关党委全委会会议(常委会会议)、机关纪委全体会议应到会人数,分别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批复本届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组成的人数,不因组织关系转出等情况而减少。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能开会和决策,确有重要事项需研究决策的,应当提交上级党组织讨论决定。同时应当根据情况及时补选或提前换届。
(来源:《旗帜》2026年第4期)
( 编辑:白 翔 送签:徐雅维 签发:林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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