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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2日,四川省南充市蓬安縣紀委監委清風驛站內,來自教育系統的黨員干部正在接受節前黨風廉政教育。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巡視工作的重要制度依據,是依規依紀依法開展巡視工作的基本遵循。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將巡視作為黨內監督、全面從嚴治黨、黨的自我革命的戰略性制度安排,高度重視巡視制度建設,連續三次對《條例》作出修訂或修改。2024年2月,新修訂的《條例》系統集成了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制度的實踐創新、理論創新和制度創新成果,表現出八個方面的特征。
突出巡視工作的政治性
《條例》第二條清晰界定了巡視工作的定義,明確監督主體是上級黨組織,監督對象是下級黨組織,監督內容是履行黨的領導職能責任的情況,監督性質是政治監督,根本任務是“兩個維護”,凸顯了巡視的政治屬性。政治問題是要害,要始終堅持政治巡視定位,善於查找政治偏差,保持高度政治敏銳性。“兩個維護”作為巡視的根本任務,是具體的。《條例》第十八條對巡視監督內容作出規范,指出巡視工作應當緊盯權力和責任加強政治監督,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重點監督“四個落實”方面的問題。這是對黨的十八大以來政治巡視深化發展實踐經驗的總結提煉,為新征程上推進政治監督具體化、精准化、常態化明確了方向。
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增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實效”精神,新增一條明確要求加強對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監督。“一把手”對一個地區或單位的政治生態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巡視中,要重點檢查其對黨忠誠、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第一責任人責任、依規依法履職用權、擔當作為、廉潔自律等情況,對反映的重要問題進行深入了解,自覺把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貫穿巡視准備、情況通報、個別談話、受理信訪、調閱資料、下沉調研、詢問知情人等各個環節,提高監督實效,並形成專題材料,督促“一把手”嚴於律己、嚴負其責、嚴管所轄。
突出組織體系的完備性
《條例》第六條列明了授權開展巡視的主體范圍﹔第四十七條列明了開展巡察工作主體的授權范圍和授權方式,既增強了開展巡視巡察工作的規范性,又保留了開展巡察工作的開放性,更加凸顯了以巡視帶巡察、上下聯動的系統優勢,有助於扎牢織密巡視巡察監督網。《條例》還首次把村(社區)黨組織納入縣(市、區、旗)黨委巡察范圍,這是市縣巡察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的體現,也是黨的二十大后巡視巡察工作深化發展的著力點,有利於進一步厚植黨的執政根基。
《條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分別規定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巡視組的設置方式。與中央和地方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由紀委書記擔任組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紀委不同,《條例》明確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和中管金融企業、中管企業、中管高校等黨委(黨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一般由黨組、黨委書記擔任,既便於其更好履行巡視工作主體責任,也有利於提升內部巡視的權威性。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單獨設立,也可以與內設機構合署辦公,但必須配備相應專職人員。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設立巡視組,巡視組組長、副組長根據巡視任務“一次一授權”,避免與被巡視黨組織建立長期聯系甚至“以巡謀私”。巡視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決策,實行組長負責制。
突出巡視責任的明確性
巡視是黨委履行全面監督責任的重要抓手。條例新增第五條規定“巡視工作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實行黨組織分級負責、巡視機構組織實施、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協助、有關職能部門支持、被巡視黨組織配合、人民群眾參與的體制機制”,並在相關條文中進一步明確了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責任,各級黨組織主體責任、巡視機構組織實施責任、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的協助責任、有關職能部門的支持責任、被巡視黨組織的配合責任,黨員和人民群眾如實反映情況的義務。
《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分別清單式詳細列舉了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及巡視組在開展巡視工作過程中的相應職責,強調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承擔巡視工作第一責任人責任,其他班子成員履行“一崗雙責”。第十五條規定了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要自覺接受監督,積極配合巡視工作的責任,以及黨員、干部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的義務。
2023年1月10日,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紀委監委干部在雙泉村走訪群眾。
突出巡視流程的規范性
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原《條例》“工作方式和權限”“工作程序”兩章整合為“工作程序、方式和權限”一章,將巡視的步驟和工作方式方法直接體現在相應流程中,使得巡視工作更加完整、順暢。明確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問題線索,應當進行深入了解,把嚴的基調落實到巡視工作全過程,要求巡視組牢固樹立有重大問題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是失職、發現問題沒有如實報告是瀆職的觀念。將巡視報告問題底稿制度、巡視組與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溝通制度等實踐中已經成熟的做法寫入《條例》,促進巡視監督精准發現問題、客觀分析問題、如實報告問題,確保巡視成果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的檢驗。進一步規范巡視移交、通報的內容和方式,明確規定“對巡視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體制機制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可以採取制發巡視建議書或者其他適當方式,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加強監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見建議”。
《條例》對立行立改和邊巡邊查作出規定,貫通巡視和整改兩個階段。有的問題在巡視期間能改的,就要督促立行立改﹔有的線索在巡視期間可以查的,要推動紀檢監察機關邊巡邊查,防止把巡視和整改截然分開。巡視期間,通過推動解決突出問題、查處典型案件,可以提高巡視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
突出巡視方式的靈活性
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工作的組織方式不斷深化創新,特別是二十屆中央首輪巡視統籌安排常規巡視、機動巡視和“回頭看”,三種方式同時運用、同向發力。把黨的十八大以來在實踐中証明行之有效的巡視組織方式固化上升為法規制度,規定“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根據工作需要,採取常規巡視、專項巡視、機動巡視、‘回頭看’等方式組織開展巡視監督,必要時可以提級巡視”,以增強巡視的震懾力、穿透力。實踐中,要把這些巡視工作的組織方式貫通起來、穿插使用,打好“組合拳”,使巡視的形式更加靈活、成效更加明顯。
關於巡視了解的方式,《條例》依舊保留“12+N項”方式,且進行了個別微調。聽取匯報時,增加了聽取有關機關的專題匯報,擴大了聽取專題匯報的范圍。將“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改為“下沉調研”,表達更加精練,同時也賦予巡視組下沉調研更多靈活度。保留“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批准的其他方式”的兜底條款,預留巡視方式方法創新空間。
突出巡視整改的重要性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巡視發現問題的目的是解決問題,發現問題不解決,比不巡視的效果還壞。《條例》專門新增第五章對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進行規定,突出巡視“后半篇文章”的重要意義。以責任為主線提出五方面要求,明確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加強對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的組織領導責任,明確被巡視黨組織的整改主體責任以及6個月集中整改期的主要任務,明確紀檢監察機關履行巡視整改全面監督責任、組織部門結合職責履行巡視整改監督責任,有關職能部門結合職責運用巡視成果的責任,強化巡視機構的統籌督促責任。
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承擔巡視整改第一責任人責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一崗雙責”。為推動解決整改中存在的“新官不理舊賬”問題,《條例》明確規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有調整的,應當做好巡視整改交接工作,持續落實整改責任。”
突出巡視監督的貫通性
黨的二十大明確部署“健全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完善權力監督制約機制,以黨內監督為主導,促進各類監督貫通協調,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2024年1月31日,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強調,要充分發揮巡視綜合監督作用,加強巡視與其他監督的貫通協調,形成監督合力。《條例》第五條對相關主體協助、支持、配合、參與巡視提出原則要求,在巡視准備、了解、報告、反饋、移交、整改等環節和責任追究條款中作出了具體規定,推動增強監督整體合力。
巡視要綜合運用已有監督成果和現有監督力量,避免重復監督、無效監督。一是強化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協助黨委(黨組)開展巡視的職責,完善巡視監督與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統籌銜接機制,健全巡視與組織部門協作配合的具體機制,切實形成巡視監督與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貫通協調的工作合力。二是強化有關職能部門支持巡視的職責,加強巡視與宣傳、統戰、政法、保密、審計、財政、統計、信訪等部門的協調配合,推動巡視監督與行業監督協同協作。
突出隊伍建設的嚴格性
新增一章對隊伍建設專門作出規定,突出高標准、嚴要求,夯實巡視工作高質量發展的組織保障。立足巡視隊伍專兼結合的特點,明確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應當加強對巡視干部隊伍建設的整體謀劃,進一步明確巡視干部應當具備的條件。選優配強巡視組組長、副組長,配備與巡視任務相適應的專職干部,把巡視崗位作為發現、培養、鍛煉干部的重要平台。
明確巡視作風紀律建設要求,強調巡視干部應當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格執行巡視工作紀律,列明負面行為清單,並對巡視機構和巡視干部自覺接受監督、建立健全內控機制等作出規定,促進巡視工作規范化、法治化開展。
(來源:《旗幟》2024年第5期﹔作者單位:中國紀檢監察學院)
( 編輯:孫麗 送簽:孫麗 簽發:鐘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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