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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6日,經黨中央批准,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堅持用改革精神和嚴的標准管黨治黨,對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試行)》〕作出全面修訂,進一步規范各級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的權限、程序和機制,對於壓緊壓實黨組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鞏固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實踐成果、完善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范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單行本。
深刻理解《規定》的重要意義
進一步強化黨組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必然要求。黨章規定,黨組發揮領導作用。《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以下簡稱《黨組工作條例》)要求,黨組應當堅持全面從嚴治黨,擔當管黨治黨主體責任。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是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重要抓手。《規定》開宗明義,在第1條即點明立法目的為“規范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在第2條指導思想部分強調“落實黨組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在第4條明確規定“黨組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黨員黨紀處分事項”的權限范圍。通篇來看,《規定》順應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對於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的原則、范圍、程序、機制等予以全面規范。在責任主體上,涵蓋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黨組和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納入中管企業黨組、中管金融企業黨委(系黨組性質黨委)等適用主體,壓緊壓實黨組主體責任、黨組書記第一責任人責任,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責任到位﹔在工作程序上,緊密銜接立案通報、案件審理、集體討論、處分宣布、備案審核、以案促改促治、案件質量評查等各個環節,進一步提升各級黨組履行教育管理監督職責、推進黨風廉政建設的規范水平。因此,研究出台《規定》,能夠有效確保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在制度框架內規范有序高效運行,有利於抓住主體責任“牛鼻子”,推動黨組發揮領導作用、履行主體責任,把管黨治黨責任螺栓越擰越緊。
進一步鞏固改革實踐成果的有力舉措。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賦予有干部管理權限的黨組相應紀律處分權限”﹔黨的十九大修改的黨章明確規定,黨組的主要任務包括“討論和決定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和發展黨員、處分黨員等重要事項”。2019年施行的《規定(試行)》將黨章要求具體化、程序化、規范化,創設了由中央紀委授權中央和國家機關紀檢監察工委開展“二次審理”的工作機制。近年來,隨著紀檢監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派駐監督的范圍進一步拓展、方式進一步豐富,中管金融企業紀委全面改設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中央金融紀檢監察工委正式組建成立。近期,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正在穩步推進向中管企業全面派駐紀檢監察組。《規定》緊密契合上述改革要求,吸收借鑒《規定(試行)》施行6年多來的實踐經驗,將“二次審理”范圍予以合理擴展,增加授權中央金融紀檢監察工委負責審理中央金融單位、中管金融企業黨委管理的黨員干部違紀案件﹔明確駐國務院國資委紀檢監察組協助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加強對駐中管企業紀檢監察組工作的指導,授權其會同駐中管企業紀檢監察組協作開展有關案件審理工作,持續提升案件審理工作質效,助力深化整治金融、國企領域違紀違法和腐敗問題。因此,研究出台《規定》,進一步明確並堅持“二次審理”制度,將有力有效保障案件質量、確保處理平衡,有利於將監督執紀權關進制度籠子,推動紀檢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
進一步完善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范體系的重要成果。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從嚴必依法度。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勇氣和定力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管黨治黨制度籠子越扎越牢,極大增強黨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完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增強黨內法規權威性和執行力。《規定》以黨章為根本遵循,以相關黨內法規為依據,貫通銜接《中國共產黨處分違紀黨員批准權限和程序規定》 關於機關黨委、機關紀委黨紀處分審批權限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以下簡稱《派駐機構工作規則》)等黨內法規關於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的程序要求,充分體現制度治黨、依規治黨,做到內容上全涵蓋、對象上全覆蓋、責任上全鏈條、制度上全貫通,與時俱進地健全完善發展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范體系。因此,研究出台《規定》,更好銜接最新黨內法規制度,有利於完善黨內法規體系,筑牢管黨治黨制度基礎,確保黨紀處分工作受監督、有約束、求實效。

黨章明確規定,黨組的主要任務包括“討論和決定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和發展黨員、處分黨員等重要事項”。圖為中國共產黨歷史展覽館展出的《中國共產黨章程》。
准確把握《規定》的實踐要求
《規定》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結合、突出重點和系統集成並重,為黨組履行管黨治黨職責、開展紀律處分工作定規矩、立制度、明權責。各級黨組和紀檢監察機關(機構)要學好用好《規定》,進一步厘清權力邊界、健全內控機制、確保權責明晰,准確規范開展處分違紀黨員工作。實踐中,應當重點把握以下4個方面的要求。
關於向黨組主要負責人通報程序。《規定》第5條要求,派駐機構按照規定對黨組管理的人員中的黨員立案審查調查后,應當向被審查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主要負責人通報。上述規定旨在推動黨組支持派駐機構履行監督責任、查辦違紀違法案件,既是落實黨管干部原則的體現,也是保証派駐機構依規依紀依法履職的重要制度設計。需要注意的是,《規定》第5條並未改變《派駐機構工作規則》第38條第2款“派駐機構在立案前應當征求駐在單位黨組(黨委)主要負責人意見”的程序要求,二者各有側重,應當一體適用。
關於“二次審理”程序。《規定》第6條明確了派駐機構查辦的有關案件移送派出機構進行“二次審理”的程序要求,重點需要把握4點變化。一是“二次審理”的案件范圍。《規定》第6條第1款參照《派駐機構工作規則》第24條關於重點監督對象范圍的規定,將派出機構“二次審理”對象由此前的“駐在部門(含綜合監督單位)黨組管理的司局級黨員干部涉嫌違紀案件”改為“駐在單位(含綜合監督單位)黨組管理的領導班子成員、其他列入重點監督對象的黨員涉嫌違紀違法案件”,科學框定了“二次審理”的案件范圍。二是移送“二次審理”條件。《規定》第6條第1款明確,派駐機構提出黨紀處分建議並通報駐在單位黨組后,即可移送派出機構開展“二次審理”。其主要考慮是派出機構“二次審理”后,可能會對案件的事實証據、性質認定、處分檔次、程序手續等提出審核意見﹔黨組可以依照《規定》第8條第1款、第9條第1款之要求,通過集體審議方式行使黨紀處分決定權。因此在移送“二次審理”前,不再要求派駐機構就黨紀處分建議與駐在單位黨組取得一致意見。三是派出機構審理權限。《規定》依據《黨組工作條例》第18條第2款“黨組……支持配合黨的機關工委對本單位黨的工作的統一領導”,在第6條第1款要求各派駐機構“按照駐在單位黨的工作領導關系移送相應的派出機構進行審理”,准確賦予中央和國家機關紀檢監察工委、中央金融紀檢監察工委等派出機構對應的審理權限。四是提前介入審理程序。隨著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推進,為進一步規范和暢通派駐機構與派出機構的協調配合,《規定》第6條第3款增加了派駐機構商請派出機構提前介入審理的程序。對於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派駐機構可以商請派出機構提前介入,這對於提高案件查辦效率、有力保障案件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關於備案程序。《規定》第11條第1款對備案案件的范圍、時限和責任主體予以明確,通過派出機構的事中審理把關和事后備案監督,推動形成完整的質量監督體系。其中,備案范圍為黨組討論決定的黨員處分事項,時限要求由原來的黨紀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調整為“90日內”,以更好滿足執紀實踐需要。
關於地方紀委監委的授權規定。《規定》充分考慮省級以下各單位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等實際情況,在第16條第2款授權未派出紀檢監察工委的地方紀委監委,可以直接組織審理或者授權其他紀檢監察機構審理有關案件,兼顧了黨內法規的統一性和地方實踐的靈活性。需要注意的是,《規定》未要求各省級黨委和紀檢監察工委制定實施細則等配套法規,各級黨組和紀檢監察機關(機構)都應當嚴格執行《規定》,確保《規定》各項要求落地見效。
(來源:《旗幟》2025年第8期)
( 編輯:劉瓊 送簽:鐘鳴 簽發:林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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